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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一起,大姐"包养"小鲜肉,分手后要求退钱案圆满结案!

发布日期:2018-07-25     浏览量:...

“包养”这个词语,大家一定不会陌生,一般来说男性“包养”女性的居多,特别是沿海一带比较盛行,本案即是女性“包养”男性。前不久,事务所接到了一起这样的纠纷,被包养人当了被告,要求退还包养期间花费的钱财,于是,被告就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代理该案件。
  案件简介:田女士,女,51岁,已婚,家住成都市某区,系有夫之妇,(PS:田女士并非富婆,系某单位科室小领导,条件略比一般家庭优越一点)。余某,男,24岁,单身,相貌英俊,气质较好。2015年6月,在一次聚会中经朋友介绍相识,田女士喜欢玩,对小余一见钟情,双方开始交往,田女士每月微信给小余转款五千至一万不等的生活费,偶尔还会买点礼物。几个月后,田女士提出为方便两人约会居住,在成都市某区给小余买一套精装小户型,并以小余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27万余元,房屋月供由小余自己承担。2017年2月,双方闹矛盾,田女士提出分手,要求余某返还房屋(微信聊天记录),由于房屋产权证没有办下来,田女士的代理律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还钱共计37万余元。
  我所接受委托后,及时安排律师与委托人深入交流,确定代理方案。就本案事实而言,代理律师认为,田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底,田女士丈夫因病去世)与余某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有违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的年龄差距之大,田女士的孩子都与小余同龄,这样的荒诞行为是严重违背道德的。小余年纪尚轻,涉世未深,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本案如果深究会引申出更多的法律问题,结合泸州二奶案的审理判决情况,法院主持双方调解,我方代理律师虽然非常不认可原被告的行为,但是,鉴于田女士系自愿主动提出“包养”余某,且自愿给余某支付生活费和购房首付款,我方认为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并非借贷关系。余某跟田女士在一起两年多,未与其他异性交往。调解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在此基础上提出不愿退还款项,经过几番谈判,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余某分期退还田女士合计5万元人民币,双方不再纠缠,本案顺利结案。
  虽然在本案中,代理律师本着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的角度积极开展工作、付出努力,也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但是我们仍想提醒大家,作为成年人,无论男女都需要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要好逸恶劳,偏离人生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