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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对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7-22     浏览量:...

案情回顾

阿欣和阿浩于2015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封开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3. 男、女双方确认并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及财产,男方(阿浩)将其名下位于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无偿转让给女方(阿欣)……”。

据悉,上述房屋登记在阿浩名下。在双方办理离婚之后,阿浩却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阿欣多次催促办理变更登记未果,遂以阿浩一直不愿意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为由诉至封开法院,要求判令登记在阿浩名下位于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归属本人所有,并判令阿浩协助自己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针对阿欣提出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问题,由于案涉房屋登记在阿浩名下,由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权属证书,因此,按物权公示原则,在形式上该房屋的权属人仍为阿浩。在本案中,因在权属证书上仍登记在阿浩名下,在形式上该房屋仍为阿浩所有,按照物权法及物权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阿欣应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或在签订赠与合同后由其居住并一直占有该房屋,或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真实权利状态与房产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形,阿欣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阿欣要求确认物权即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归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阿欣与阿浩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该协议书明确约定,阿浩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无偿转让给阿欣,目前也无第三方对该房屋提出权属争议,因此,阿浩有义务协助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案涉房屋变更登记给阿欣。故阿欣主张阿浩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阿浩应协助阿欣将封开县江口镇某房屋变更登记到阿欣名下。

二、驳回阿欣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

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