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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做亲子鉴定被拒法院认定为非亲生

发布日期:2019-07-26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贾先生要求前妻和女儿做亲子鉴定遭拒,贾先生请法院推定他和女儿无亲子关系。最终,法院对这起血亲推定案做出判决,确认贾先生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贾先生与杨女士于1987年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1992年二人离婚,女儿小丽归杨女士抚养,儿子小强归他抚养。20024月,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贾先生不是小强的生物学父亲。后经顺义法院调解,小强由杨女士自行抚养,贾先生不再对其进行监护。 

20118月底,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女儿小丽也不存在亲子关系。贾先生认为,他与杨女士婚后感情不和,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分居了。在小丽之后出生的小强已经做过亲子关系鉴定,与他无亲子关系,之前出生的小丽更应不是他的亲生女儿。他和杨女士于1987927日登记结婚,小丽198855日出生,从结婚到女儿出生仅7个月零7天。贾先生表示,他与杨女士离婚后已再婚,但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他们现在不能再生育子女,因此他申请与小丽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法院审判 

此案审理中,法院多次到被告母女住址送达起诉状。杨女士告诉法官说,她和贾先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所以她有时在外面居住。对于贾先生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要求,杨女士没有意见,但女儿小丽却坚决不同意。法院依法向她释明,如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小丽仍坚决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庭审当日,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最终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基于现已查明的事实及医学常识,原告提出怀疑小丽与其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符合常理,故其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丽在法院向其释明拒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确认原告与被告小丽不存在亲子关系。 

律师析案 

推翻推定必须拿出“真相” 

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个人隐私、家庭关系稳定,故而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这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首先,亲子鉴定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若申请人仅凭猜测,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必要证据后,举证责任向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在其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方能使用本条司法解释。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内容做出的判决,实质上只是一种法律推定,是可以被真实的客观事实推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判决申请再审,以恢复真相。但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恢复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确认,当事人持有效、真实的亲子鉴定结论自行声明,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无效。若本案中贾先生与小丽确为亲生父女关系,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方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