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离婚纠纷|跨国分居多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26-10-13 浏览量:...
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为外籍人士,双方在境外相识相恋,婚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在国内生活并育有一女。 婚后因文化差异、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被告于2019年携带女儿返回其国籍国居住生活,自此双方长期跨国分居,断了有效联系,分居时长已逾六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由己方抚养。案件受理后,因被告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开庭材料,被告未到庭应诉,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考虑到女儿已在境外形成长期稳定的就学、生活环境,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原告主动放弃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承办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涉外离婚案件特点开展代理工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因文化差异产生矛盾,跨国长期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对于婚生女抚养权,考虑孩子已在境外形成稳定成长环境,未对直接抚养权作出实体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