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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跨国分居多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26-10-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为外籍人士,双方在境外相识相恋,婚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在国内生活并育有一女。 婚后因文化差异、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被告于2019年携带女儿返回其国籍国居住生活,自此双方长期跨国分居,断了有效联系,分居时长已逾六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由己方抚养。案件受理后,因被告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开庭材料,被告未到庭应诉,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考虑到女儿已在境外形成长期稳定的就学、生活环境,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原告主动放弃争取子女直接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案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

二、代理思路

承办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涉外离婚案件特点开展代理工作:

  1. 梳理跨境婚姻相关证据,整理身份材料、涉外婚姻登记档案、子女身份资料等,完成证据固定,满足涉外案件证据形式要求;
  2. 结合双方因感情不和跨国分居满二年以上的法定离婚情形,重点举证双方长期两地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3. 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现实生活现状,尊重子女在境外稳定学习生活的客观事实,向法庭说明原告自愿放弃直接抚养权的理由,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4. 针对被告境外居住、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程序特点,做好庭审预案,保障原告诉讼权利落地。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因文化差异产生矛盾,跨国长期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对于婚生女抚养权,考虑孩子已在境外形成稳定成长环境,未对直接抚养权作出实体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四、办案小结

  1. 涉外离婚案件常面临一方当事人身处境外、送达困难、被告缺席审理等程序难点,公告送达是涉外案件较为常见的处理程序,案件审理周期通常较普通离婚案件更长。
  2. 判断涉外婚姻感情是否破裂,同样适用我国《民法典》离婚法定标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判决离婚重要法定事由,跨国分居的时间、失联状态、分居原因均需要证据予以佐证。
  3. 涉外离婚涉及子女抚养时,法院优先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会综合考量子女实际居住、就学环境,不会机械按照一方诉求直接改变孩子已经形成的稳定生活状态。
  4. 涉外婚姻还会涉及身份认证、境外证据效力、管辖法院选择、后续文书跨境生效等实务问题,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