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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子女成长环境|离婚纠纷促成调解和平结案

发布日期:2026-10-13     浏览量:...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女方起诉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承担相应生活费、教育、医疗等相关费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当事人考虑到婚生子未来成长,不希望双方因诉讼彻底激化矛盾,特别向代理律师明确,优先争取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尽可能维系双方平和沟通的基础,降低离婚对孩子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案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承办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核心诉求,不以强硬对抗作为主要代理方向,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开展工作:

  1. 充分理解当事人希望和平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子女成长环境的心理,将调解作为首要解决路径,避免庭审对抗加剧双方对立情绪;
  2. 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开展沟通协商,释明法律规定,分别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标准、教育医疗商业保险分担、探望权等多项分歧点反复磋商;
  3. 在抚养费协商过程中兼顾双方经济实际情况,对生活费、公立教育医疗开支、商业保险上限及分担比例、探望安排逐项细化,既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也兼顾男方负担能力;
  4. 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推动双方达成一揽子完整调解方案。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 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按月支付生活费;子女公立教育费、公立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50%;每年6000元限额内的子女商业保险费用双方各承担50%;
  3.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前提下,男方每月享有三次探望权,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女方予以配合协助;
  4. 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办案小结

  1. 离婚纠纷中,若有未成年子女,激烈的诉讼对抗容易加剧父母双方矛盾,会间接对未成年人心理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在具备协商基础时,调解是较为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保留父母后续沟通空间。
  2. 离婚调解不仅仅是简单达成离婚共识,抚养费应当区分生活费、公立教育医疗、商业保险等不同项目,设置合理上限,明确承担期限,避免后续因费用问题再次产生纠纷。
  3. 探望权可以在调解文书中予以明确,把探望交由双方灵活协商,有利于减少后续探望阻碍,保障父母与孩子正常亲子接触。
  4. 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按期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另一方同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