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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之比较

发布日期:2019-08-09     浏览量:...

1. 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 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本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 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 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案例:辰溪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3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破坏军婚罪 裁判日期:2019年01月30日

【案情】2012年左右,已婚的被告人米某与未婚的米某林认识,后二人在日常相处过程中产生感情,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双方关系被被告人米某妻子得知,两人短暂断绝关系一段时间后,又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开始联系。2016年3月,米某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士官朱某成认识,并于2016年8月9日登记结婚。在朱某成与米某林结婚后,被告人米某明知米某林已与现役军人结婚仍与之在微信上暧昧往来。2016年12月17日,二人在酒店共同开房。2017年1月二人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米某林怀孕后,二人相约外出游玩,并共同居住。2017年9月21日,米某林产下一男婴朱某名。因朱某成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米某林与他人有频繁微信聊天,便对米某林感情产生怀疑,导致案发。2018年3月30日,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朱某名血样与被告人米某和米某林血样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被告人米某的行为导致朱某成与米某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朱某成与米某林已于2019年1月1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本院认为】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不容侵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国家为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而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被告人米某明知米某林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小孩,导致现役军人朱某成婚姻家庭破裂,严重侵害了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影响了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告人米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